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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股票信托可分开行使表决权


www.cnlicai.net 08-02-21 11:19 中国理财网
  今年股东会旺季开端,交付信托的股票将可以分开行使表决权,由股票所有权人自行决定投票支持那一派董监事,大股东不但可藉股票信托节税,又可稳住董监席次,此举可能让信托业成为上市柜公司经营权之争的新战场。

  信托业法修正案去年底三读通过后,信托的股票可以分开行使表决权后,适用的不止是有价证券信托,一些金钱信托因有投资有价证券,也须适用。根据信托公会统计,有价证券信托规模已有2,000多亿元,金钱信托更高达4.3兆元,因此,这项限制的松绑,对股东、上市柜公司经营权之争,都有重大影响。   

  金管会官员昨(3)日表示,股票交付信托后,股票所有权人变成信托业,加上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同一股东应作同一意见表示,也就是一人只有一票,这让股东在股票交付信托后,无法独立行使表决权,等于废了一只脚。  

  为保障委托人权益,信托业法修正案中增订,排除公司法限制,交付信托的股票,投票权的行使可以依委托人,作不同的意思表达,不必再像过去一样,一定要跟信托业一同行使。  

  这项新规定从今年股东会开端适用,信托业者表示,新规定让委托人可以独立拥有不同意见,在股东会上投票给想支持的董监事或者议案,不必受限于信托业。

  举例来说,甲、乙、丙三人将国票金的股票,交付华银信托部信托,以前,三个人必须跟华银信托部手中持有的国票金股票,作相同的投票行为,如全部支持洪三雄阵营,或全部支持耐斯集团。   但从今年股东会开端,在国票金董监改选时,甲、乙、丙三人可以分开,各自选择要支持

  洪三雄或耐斯。  

  信托业者表示,一些大股东在将股票交付信托后,多希望能继续拥有投票权,因此,新规定让股票信托在节税之余,又多了一项利器。尤其不少大股东在委托书征求时,多不愿意曝光,未来投票权的行使,藉由信托隔绝,看不出背后真正的股东姓名,更具隐密性,也大大提高交付信托意愿。新规定有助拓展有价证券信托市场,也有助引进在国外行之多年的经营权信托业务。  

  除了大股东有特定的主张外,有些委托人在表决权行使上,不一定有特定意向,而交由信托业行使,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手握这些信托股票,也可能在上市柜公司经营权争夺中,成为各方阵营拉拢的对象。                      (责任编辑:丁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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