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中国的有关法律,小产权房在文本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第一就是《宪法》,这是最大的法。第二,其实《土地管理法》也是承认它的,其中规定乡镇企业可以开发建设用地。难道乡镇企业不可以开发房地产吗?第三,《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对"四荒"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外部人的明确的法律程序规定。对小产权房的质疑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只有某些政策不遵循法律。但是政策没有法律大。我们现有法律框架是承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键是怎么创造解决方案。我也呼吁政府部门履行保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义务。
肖金成:提到小产权房,村里盖房子、卖房子,是有所有权的,所有者的财产是合理的,所以交易也是合法的。《宪法》规定农民集体具有土地所有权,应该受到保护,但是《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允许农民自己盖房子出售,这还是一个制度的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产权上来解决。土地管理制度、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因时间关系,秦晖发言部分嘉宾审核)
城镇土地制度沿革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1979年中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本。
从1980年代起,中国开始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分两方面进行。第一,土地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1986年,国家通过了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市场。
1982年,深圳特区开始按城市土地等级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
1987年4月国务院提出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同年9月,深圳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揭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序幕。同年12月,深圳市公开拍卖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土地使用费(税)。与此同时开始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定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了1982年《宪法》的有关条款,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2月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议案,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1990年5月,国务院允许外商进入大陆房地产市场,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应文件,标志着中国的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
农村土地制度沿革
1978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农村土地的流转开始萌芽。
1983年底,98%左右的基本核算单位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1987年,国务院批复了某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中国土地流转制度开始进入新的试验期。
1988年3月,山东省在德州地区首先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山东省的经验在河北、湖北、江苏、上海等省市相继试行。
1999年的《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依然有比较多的限制,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这部法律的颁布,被人称作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创新。
2005年7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于2005年10月1日起上市流转。《管理办法》意味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这是广东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突破,同时更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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